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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012

蘋果拼死都要保護的是那些設計?



蘋果拼死都要保護的是那些設計?

「381專利」威脅Android 

從更深層的意義來看,按照蘋果的推算,如果三星受到起訴的事情廣為人知,無論官司是輸是贏,三星的品牌形象都會受到重創。

此次訴訟除了前面介紹的設計專利和商標之外,人機介面相關專利也備受關注。其中,專利號後三位為381的「381專利」不僅對於三星,對於Android智慧手機陣營來說,都有可能在今後成為一大障礙。

381專利究竟是什麼?下圖為簡單解釋。這是與iPhone和iPad上照片等文件和列表的顯示、滾動時的動作有關的專利,例如以滾動的方式翻看照片,頁面滾動到最邊緣無法滾動,此時如果用手指按住畫面,強行滾動照片,手指接觸畫面時照片與手指一同運動,但手指一抬起,照片就會像有橡皮筋拴在畫面的外端一樣,迅速彈回原來的位置。這項專利有多種變形,但基本屬於同一類。 

381專利對於蘋果極為重要的三個原因

如此簡單的一項專利為何會被認為對於今後蘋果智慧手機專利糾紛有著重要作用呢?這其中有三個原因。

第一是這項專利技術對於實現智慧手機豐富的用戶操作體驗必不可少。

這項功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其有無對於用戶操作智慧手機時的心情影響頗大。按照蘋果的話來說,滾動翻看照片時在兩端戛然而止的介面是「笨拙沒品位」的操作感覺。這項專利對於實現iPhone和iPad「吸附在手指上一般」的獨特操作體驗是非常重要的技術。

這項專利對蘋果來說非常重要的另一個原因是381專利「非常強大」。其實,對這項專利的有效性持有疑問的芬蘭諾基亞公司曾在2010年請求美國專利局進行復審。但在那之後,381專利依然保存了下來。因為在蘋果之前並沒有誰開發出這種觸控面板介面動作的先例。對於連諾基亞都沒能撼動的這項專利,其他公司要想使其廢除恐怕非常之難。

第三個重要的理由是即便不是專家,也能輕易理解這項專利。無需調查技術詳情,一看就能理解,因此容易證實其他公司侵權。也就是說,在打官司的時候,這項專利非常好用。

蘋果與三星的這場官司據說會打上2~3年,但智慧手機的商品週期很快,到判決做出之時,相關的產品恐怕早已退出了市場。

因此,蘋果為了加快訴訟的進程,在7月1日向法院提出了暫停銷售GALAXY系列4款產品的臨時處置申請(前面列出的訴訟內容一覽表中的第五項)。

為了進一步加快進度,蘋果對三星提出訴訟的專利進行了精心挑選,最終保留了這項381專利以及iPhone和iPad的3項設計專利。

蘋果與三星在澳洲也打起了與這次類似的官司。最終,三星於8月1日和與蘋果達成協議不推出GALAXY Tab 10.1平板的美國版。而三星透過調整GALAXY Tab 10.1的介面,於2011年12月成功在澳洲展開了銷售。

其實,配備著利用381專利實現的功能的終端並非只有三星的產品,配備Android作業系統的產品全部安裝了該功能。但這起訴訟發生後,Google修改了OS,在畫面兩端彈回的這項功能從此在Android產品中消失了。

另外,關於蘋果的官司,三星在反訴的起訴書中表達了設計並非仿冒,而是屬於競爭範疇的看法。《日經設計》曾向蘋果就今後訴訟的發展和應對提出了採訪的請求,但該公司表示無可奉告。對於此次的一系列訴訟,三星發表了以下意見:「三星電子預定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在保護本公司專利權及客戶利益的同時,維持技術領先企業的領導能力。」。

「蘋果必須取勝」

 曾經歷過設計訴訟案件的某企業退休高層如此看待此次的訴訟:「從我自己的經驗來說,日本國內要打此類設計訴訟也必須做好相關費用高達10億日元的準備。這一次,以律師費用極高的美國為開端,戰場遍及世界各國,雙方必然會拼個頭破血流。」

但對於蘋果而言,設計是花費再多費用和時間也必須贏得的專利。這裡所說的設計並不只是產品的外形、顏色和花紋等表面文章,還包括提供豐富使用價值的介面和營造出購買喜悅的包裝,是「企業帶給消費者的綜合價值」。 

此次訴訟給企業經營者和商務人士敲響了警鐘,競爭必須依靠全新的革命性創意,而不應該是依賴效倣他人並將其超越。 

對於此次訴訟,一位在日本某智慧手機企業擔任創意董事的設計師在表明「考慮到對於自己工作的影響,心情十分複雜」之後,道出了這樣的心聲:「如果蘋果在這裡輸掉,創造力就會被視為毫無價值。就算是為了像我們這樣的相信設計和創造力,準備為社會創新的商務人士,也希望蘋果也打贏這場官司。」(《日經設計》編輯部)

more: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blog/article.php?id=1453&p=1

6/18/2012

專利、商標,如何進行授權? who care ?



 專利、商標,如何進行授權?

(1) 授權或讓與的選擇

關於授權與讓與兩者間內容之不同,前文有作相關之比較與分析,於此不再贅述。惟權利人在進行授權時究應選擇終極之權利讓與亦或有期間性之授權則屬另外一門學問。

而此問題之解答應不可一概而論,在商業市場中之變素與交易型態五花八門,究應選擇授權抑或讓與,大部分首要會受到影響的是授權之條件與對價,此時應自權利背後之市場特性、市場定位、潛在收益,及雙方之實際利用需求與利益平衡來進行衡量,而取對雙方最有利且皆能接受之授權方式。例如若該著作極具市場潛力,如果採終極轉讓的方式即可能有些可惜,此時不如首要選擇採取授權之方式,對授權之一方較為有利。

 (2) 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之選擇

若雙方授權契約是選擇授權而非讓與之方式,則必須進一步在授權之方式上做出選擇。關於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其他授權方式內容之比較與分析,在前文有所述及,於此亦不再贅述。其選擇亦必須要以著作權利背後之市場特性、市場定位、潛在收益等因素作綜合之考量。若選擇專屬授權之方式,由於授權之一方在授權期間亦不得再針對該著作進行其他利用,故在契約對價方面當然須相對提高,將授權方應得之合理利益計入。若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無法收取期待之利益,則不妨選擇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之方式,將相同範圍之權利再授權他人,或是保留自己仍可做其他利用之權,以獲得最大的利益。

另外需注意的是,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在非專屬授權之約定後,著作財產權人仍得就同樣內容之權利再向他人進行專屬授權,惟此一專屬授權之發生並不19 影響先前之非專屬授權。但此結果可能對該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產生影響,故著作財產權人有明確告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此情事之責任,使其自行權衡是否接受此情形。而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仍欲透過專屬授權享有唯一可利用該著作之效果,仍得由透過訂立契約之方式達成,惟其違反效果並非著作權之侵害,而僅限於雙方契約上義務之違反,由違約一方負擔契約賠償責任。

 3. 授權合約基本內容要素

為因應豐富而多樣化之商業型態與活動,授權之條件與型式相對亦十分多變,因此製造一份一成不變,而在萬類情形皆可適用之制式化契約範本似乎顯然不可期待。

惟有若干基本要素在一般之授權契約中多會出現,有些甚至為契約成立之必要條件。故本文將介紹一些常見之契約要素並補充相關之說明,可供授權雙方做架構授權契約大綱與確認契約內容之參考。

 著作利用授權契約 (案例參考)

 n 授 權 人(下簡稱甲方):

n 被授權人(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著作之利用,經協議後,同意依本契約下列條件簽署授權契約,以為雙方履約之依憑。

1. 授權標的

 本契約所指稱之授權內容係指涉甲方所創作(享有)之著作(創作完成日期為20__年__月__日),該著作內容可參見下列圖示:

授權內容文字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內容圖示、照片檔案

2. 授權方式

 甲方就

□其所完成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人為著作人,且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者選用)

□其所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人為非著作人,但享有著作財產權者選用)

之上稱著作,同意以

□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

之方式,授權乙方得

□自本契約簽署之日起,不限時間、地域及方法,為各種之利用。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不限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

□於台、澎、金、馬地區, 30

 □於於台、澎、金、馬,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於亞洲地區,

□於全球地區,

□(其他地區上之安排)

□以紙本方式發行。

□以數位方式發行。

□以數位網路方式發行。

□原樣重製○○件。(限量條款)

□為各種之利用。

□(以其他方式利用)(可參考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

前項授權期間,甲方對於本著作□得□不得再自行作相同之利用,並□得□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專屬授權者不得依本項再作約定)

□ 本契約第一年屆滿後,乙方前一年所給付之權利金未達新台幣○○○元者,甲方得

 □終止本契約。

□將專屬授權契約轉換為非專屬授權契約。(專屬授權者選用)

(本條之重點在確認本契約究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非典型授權,並就利用時間、地域、方法及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等,作細部區隔。)

3. 乙方之改作權

 乙方針對甲方所授權之著作□有/無權利進行相關之改作與衍生著作。

4. 著作人格權

 □甲方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若乙方將授權標的再授權他人,甲方亦不得對乙方之再授權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乙方須於使用著作時標記該著作為出自甲方,不得任意修改著作人姓名。乙方亦須保證其再授權人亦須遵守自義務。 31

 □甲方向乙方保留公開發表之權利,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進行首次公開發表。乙方亦須保證其再授權人亦須遵守自義務。

5. 使用報酬

 □本契約屬無償契約,乙方對甲方並無支付對價之義務。惟乙方必須於產品上註明有受到甲方之授權,或該著作由甲方所製作之字樣。

□乙方於產品製成後,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由甲方當面收訖,不另立收據。

□乙方對甲方無支付金錢對價之義務,惟乙方需於產品完成製作後,以____數量之產品交付於甲方做為授權對價。

□本契約於__年__月__日前,於乙方生產___數量內之商品為進行試賣時為無償使用;惟若乙方__年__月__日後,或生產超過__數量之產品,乙方即須支付甲方____元做為授權之回饋對價。

□乙方於本契約簽署之同時,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由甲方當面收訖,不另立收據。

□乙方於本契約簽署之同時,先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前半年利用後重製銷售成品(或其他利用方式之計算)之數量,乘以定價之○%計算,另行支付權利金。

□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前半年利用後重製銷售成品(或其他利用方式之計算)之數量,乘以定價之○%計算,另行支付權利金。

□其他支付對價與付款方式

6. 續約方式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本契約繼續延長○年,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續約次數無限制/限○次。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如任一方欲再以相同條件續約,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他方未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日內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如乙方於授權期間支付甲方之權利金逾新台幣○○○元,乙方享有以相同條件續約○年之權利,乙方如有續約之意願,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32

  7. 成品核可

 □乙方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應經甲方核可後,始得對外行銷;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產品後十日內,為是否核可之決定,逾期未回覆視為核可。

8. 雙品牌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授權之名義對外行銷,並於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上,將甲方之商標併同乙方之商標行使。

9. 定價

 □乙方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其行銷之價格應經甲方核可;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產品價格後十日內,為是否核可之決定,逾期未回覆視為核可。

(依第二條以權利金多寡決定續約與否者,不宜採此條款)

10. 餘品處理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

 □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除得由甲方決定是否以定價三折之條件,取得所有權外,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依第一條約定限量條款者,不宜採此條款)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經乙方向甲方提報庫存數量後,得於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經乙方向甲方提報庫存數量後,得於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六個月;六個月期滿後之庫存品,

 □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除得由甲方決定是否以定價三折之條件,取得所有權外,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11. 擔保及訴訟協助

 甲方保證本著作 33

  □ 為其所親自完成,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 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如乙方利用本著作致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同意就爭訟之解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全部之損害。

12. 智慧財產權歸屬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自行完成而獨立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屬乙方享有,惟乙方非在本契約之授權範圍內,或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行使該智慧財產權。

13.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授權條件屬雙方共享之營業秘密,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授權條件。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著作原件、原始檔案或相關物件,除依本契約授權作成之成品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流通。甲方如於市面發現有本著作相關物品之流通,除乙方得證明非自其所流出者外,推定為屬乙方之流出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他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本契約,違約者並應支付他方新台幣○○元之賠償金。

14. 契約轉讓

 本契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將此契約內容轉讓給其他契約第三人。

15. 準據法

 本契約之契約內容應由中華民國(台灣)法令為解釋依據。

16.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雙方無法以協議解決,同意以臺灣__地方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4

 17.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完成皆簽署後之當日開始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各收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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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筆記 (公益網站)

6/04/2012

台灣百萬人專利數全球第一,創新的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



協助台灣企業全球專利布局,智慧局舉辦「專利策略高峰會議」

台灣百萬人專利數全球第一,創新的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但是從2005至2008年,台灣產業因專利侵權、訴訟以及和解,每年約支付新台幣仟億元權利金,到2011年更達新台幣1500億元。為了協助我國企業突破專利訴訟的困境,強化專利的策略管理,智慧局於6月1日舉辦「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邀請微軟全球副總裁古天安(Horacio E. Gutierrez)來台演講,國內台積電公司處長宿文堂及光寶科技專利策略中心總監陸義淋也分享台灣企業的經驗。國內聯發科、華碩、鴻海、廣達、英業達等科技大廠的高層主管齊聚一堂,汲取國內外企業專利策略的成功經驗。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企業不僅平時要支付授權金,遇到專利糾紛時還要付出賠償金,對國內廠商損失龐大,辦理「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邀請各大公司高階主管,就是希望藉由微軟、台積電公司等在專利策略的成功經驗,面對國際專利訴訟,激烈的國際競爭,加快強化企業的專利策略與布局能力。
應邀來台進行專題演講的微軟全球資深副總裁暨全球副總法律顧問古天安(Horacio E. Gutierrez),領導微軟公司全球智慧財產部門。在會議分享微軟公司設立當時,極注重智財管理的文化,並積極進行專利策略改革的過程。古天安表示,有企業CEO的支持,運用專利保障研發,並與合作夥伴分享技術,以金字塔模式建構微軟現階段的專利策略,讓合作公司同時獲取利潤,是企業互利成長的良好模式。另外,對未來科技趨勢的觀察,古天安認為訴訟並非是運用專利最好的作法,積極謹慎處理智財權的授權,同時加大創新研發,才能保有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古天安強調,台灣的研發人才素質優秀,企業與政府也積極投入IT產業發展,已具備良好的發展條件。作為台灣科技產業長期的密切合作夥伴,微軟很高興能有此機會協助台灣推動專利策略發展,希望藉由分享微軟全球專利布局的經驗,協助台灣IT產業在既有優勢中,找到創新發展的價值與方向。
台積電公司宿文堂處長表示,台灣企業面臨心態、資源及環境的三大挑戰,企業要深刻體認專利是必須的投資,是企業經營者在談判與訴訟時的法律文件,是重要的公司資產之一,要建立策略性的專利布局,提供足夠資源,並提出公司應該建立專利策略指標、研發專案等10項具體建議。光寶科技公司陸義淋分享台灣企業重視降低成本的心態,盤點自身專利商機,進而運用專利賺取利潤,透過專利檢索強化研發方向,並決定公司商業策略。
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對各大ICT廠商的提告,是會議熱烈討論的議題,不論微軟公司或台灣企業均感困擾,由於其已嚴重影響商業市場運作,建議企業目前可以朝促使法院不要核發禁制令,以減低對企業正常行銷的影響。但是企業仍然要面臨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成本。
企業對智慧局舉辦「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表達助益很大,但是國內中小企業型態,與微軟大企業可動用資源較多,仍然需要政府適度協助,提供更多具體提升企業專利策略能力的訓練或措施,以因應資訊變動快速的創新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

業務主管:黃文發組長 02-23766114   wfhuang@tipo.gov.tw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ivy40322@tipo.gov.tw

4/24/2012

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出爐!



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出爐!

  自2002年起至2010年,美國專利訴訟案件中有關顯示面板之案件共136件,台灣廠商涉案件數即占110件,比例高達81%,雖然台灣廠商被告占多數,但也有當原告者,有敗訴亦有勝訴之實例。近年來台灣光電產業投資龐大,競爭力不容小覷,因此涉訟情形日益增加,由於美國專利訴訟之訴訟成本龐大,如何應訴以保護權益或減少損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美國專利訴訟贏的策略,並編印「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以供廠商參考應用。
   「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分別依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S)等3種訴訟途徑加以介紹,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讓外界進一步瞭解美國專利訴訟的程序及過程,包括聲請即決決定、反訴、移轉管轄、證據開示、即決判決、禁制令…等。此外,更從策略與管理議題、程序與訴訟技巧、專利訴訟爭議分析等面向挑選出Mondis控告鴻海、奇美、夏普控告友達、樂金控告友達、友達控告樂金…等10個訴訟案予以解析,希望透過對美國專利訴訟通盤的說明,提供產業於面臨美國專利訴訟時之重要參考。本教戰手冊採取全面、深入但不艱澀的撰寫方式,進行美國專利體制的介紹及說明,台灣廠商可以透過閱讀本書而對於美國專利爭訟制度有全面深入的瞭解,進而化被動為主動,積極運用相關訴訟程序與技巧,享受美國專利制度所帶來的商業管理上利益。另本書已於五南書局、國家書店及智慧局四樓服務台對外販售,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另外,在專利趨勢分析部分,智慧局於2011年特別針對光電產業進行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從我國已核准或公開之專利分析LCD主要技術發展、技術市場動向、技術開發狀況建構系統性之專利地圖,提供國內企業應用,強化企業之專利策略管理能力。有關專利趨勢分析及專利訴訟分析報告業已放置於智慧局「智慧財產權e網通」網頁(http://tiponet.tipo.gov.tw/home/index.jsp)「會員專區」項下「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提供各界參閱及下載運用,歡迎踴躍利用。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ivy40322@tipo.gov.tw

智財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

4/13/2012

Alessi與設計師合作的經驗



Alessi與設計師的合作模式

產品設計師是Aleesi非常重要的部份。設計師的設計費用即為專利權益金,專利權益金的多與少全取決於銷售狀況,產品銷售好,設計師就領得多。這使得設計師密切投入設計工作和製造過程,從設計到產品製造出來,這之間的時間往往要花上2年以上。important基本上所有的設計師都是抽取權利金的方式來做設計,只要他們的產品在市面上販售多久,即可獲得多久的報酬。原則上,以產品售價的3%計算,而仔細劃分可分為三類:對於數量龐大賣得好的產品,Alessi提供設計師1~3%的權利金;數量中等的產品,Alessi提供設計師3%的權利金;限量生產的產品,Alessi提供設計師5~10%的權利金。這種計酬方式可避開以小時工資計算的爭論,並方便於對待國外的設計師。Alberto Alessi知道設計師的考量和工作方式,他曾和數百千計的設計師們合作過,這個經歷提供他豐富的知識來敞開大門迎接國際性的設計師們,並為公司開創一個更豐富、更國際化的局面。而其中,Mendini的角色是比較特別的,他是唯一受雇於Alessi的設計師,雖然他也為其他公司設計產品 (例如:Swatch, Philips, Swarovski)。Mendini和Alessi的關係非常獨特,他涉及到釵h其他層面,包括擔任Alberto的藝術指導、顧問、宣傳等等。他也為Alessi探查新的設計明星,例如目前和Alessi合作熱門的年輕設計師Stefano Giovanni,就是Mendini挖崛的。

設計師的風格

Alessi發現義大利和國外的設計們所呈現出來的風格並沒有真正太大的不同。約有50%的新產品設計來自於以前和Alessi合作過的設計師們,50%來自於新的設計師帶著他們的設計構想,而大部分都還是不完全成熟的想法。而這兩類的設計師扮演著Alessi最好的市場顧問。這些設計師來Alessi學習他們生產的專門技術,而Alessi是不會吝嗇把這些專門技術轉移給他們的,這等於是利用胡蘿蔔來引誘設計師的合作一般。Alessi不怕完全的技術轉移,Alberto Alessi說:「我從來沒有碰到任何一位設計師知道製造技術,他們自認為了解,但事實上他們不了解。」另外,他表示不能完全了解製造技術並沒有什麼不良的影響:「它不是那麼重要,因為今天他們替Alessi工作,明天他們為家具公司工作是很正常的。」

Alberto工作之一是辨識出那些剛崛起的設計師的創造新設計的能力,在世界各地的藝術領域都有他的觸角,有時候他會依靠現在的大師們為他推薦一些有趣的建築師或設計師,有時候他會向記者、工業界的專家、或者藝術教育求才。他也和建築和設計學校建立很好的關係,以保持跟上藝術的趨勢,因為ALESSI在世界上的風評的地位,每年他都會收到上百件毛遂自薦的設計。

只有非常少百分比的設計案能夠通過Alessi的考核,製作成原型(prototype),而每10件原型當中只有4個會製成產品。ALESSI不使用正式的產品測試或者是市場調查來測試原型,但是有時候會尋求ALESSI內部的員工的反應。Alberto相信設計師的直覺能力,他相信最好的市場調查是設計師。

文章引用出處

http://www.racheng.net   2006-02-05 01:56:15 / Page 1

延伸瀏覽

Alessi 網站

http://www.alessi.com/catalogo/autore/Stefano%20Giovannoni/60?pager.offset=6

more

http://www.wretch.cc/blog/atabeads/4309120

 

alessi 與 故宮 http://mag.udn.com/mag/reading/storypage.jsp?f_ART_ID=182636

2/10/2012

APP圖像 可以申請專利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9)日表示,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案分別預定在今(101)年7月及11月先後施行。專利法將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智慧型手機使用介面、APP應用程式圖像等都可申請專利;商標法也將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

智慧局指出,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案修先後已在去 (100)年6月和12月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今年將陸續舉辦公聽會和宣導說明會,預計分別會在7月1日和11月底上路實施。

專利法修正案共159條,並涉及多項制度變革。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專利法部份這次修法將「新式樣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開放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以及使用者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都可申請專利,如智慧型手機的使用介面、開機畫面,及APP 應用程式圖像等,未來都可申請設計專利,強化對國內企業與文創產業的設計保護。

此外,醫藥品或農藥品的專利期限延長規定,修法後也放寬;藥品專利經核可後,若在衛生單位審核期間而無法行使專利,可以要求彌補專利行使的期限。可彌補的期間原本有2到5年的限制,修法後將2年的限制取消。

王美花說,修法放寬許多程序限制,如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的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可在初審核准後30日內申請分割。專利權人在聲請損害賠償時,必須加強舉證責任等。

為與國際接軌,修正條文特別將「強制授權」門檻拉高,王美花指出,原先我國在強制授權部分,門檻比世界各國還要寬鬆,且規定模糊。專利授權雙方若有談不攏情形,往往授權申請人便可主張強制授權,一直遭歐盟所詬病。
more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91139.shtml#ixzz1lxq3OOm9

1/09/2012

嬌蕉包涉仿愛馬仕商標 兩負責人起訴/苑汝琦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林俊宏、王瀅娟/綜合報導〕藝人大S的結婚伴辦手禮、台灣自創品牌嬌蕉包,因商標酷似法國名牌「愛馬仕」(Hermes),被控違反《商標法》。台北地檢署認定該商標確實會讓消費者混淆,加上代理的法商埃爾梅斯早已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權,嬌蕉包卻仿冒商標,昨將業者苑汝琦、朱韻光起訴。

嬌蕉包疑似轉印愛馬仕的柏金包圖案,製成售價約一千五元的環保帆布包,有「台灣柏金包」之稱,成為名媛新寵;但嬌蕉包仿效柏金包的商標「HERMES PARIS」(愛馬仕巴黎),把嬌蕉包的商標改成「BANANE TAIPEI」(香蕉台北),因而被法商提告。

檢方查出,卅四歲的苑汝琦是光琦負責人,卅五歲的朱韻光則是嬌蕉國際的實際負責人,兩人明知愛馬仕取得商標權,指定用於書包、手提袋、手提箱、旅行箱及皮夾等商品,但仍於九十九年六月起,以「BANANE TAIPEI」等商標,轉印在手提包上。

檢方認定會讓消費者混淆

檢方發現,嬌蕉包側邊縫製的商標,跟愛馬仕的圖案太雷同,消費者有可能混淆誤認。此外,智財局認為「BANANE TAIPEI及圖」和愛馬仕商標近似,不准註冊,苑妻提起訴願,被經濟部審議委員會駁回,但業者還生產,已觸法。苑汝琦目前因捲入販毒案遭羈押。

嬌蕉包的麻煩訴訟不只這一件。愛馬仕認為,嬌蕉包將柏金包的外觀轉印到帆布袋上,已涉嫌重製,另案控告業者違反《著作權法》,檢方繼續深入調查。

台灣愛馬仕公司表示,起訴案讓他們對台灣的智慧財產局與法院更有信心,顯見台灣對設計、商標相當保護,是進步國家的表現。

嬌蕉:貿然起訴 顯有不當

嬌蕉國際表示,商標爭訟一案,公司刻正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檢察官貿然起訴,忽視犯行必須以商標確定近似為前提,顯有不當;外國大企業對他們的敵視,部分台灣司法人員對藝術、設計或時尚產業的陌生,更令他們扼腕,會繼續捍衛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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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11

立院三讀 部份設計也納專利保護


立院三讀 部份設計也納專利保護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法」,將原本「新樣式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也就是將專利保護的範圍,從申請物品的整體,擴大到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等細項,避免有不肖人士,因為抄襲專利品一部分特徵,就可以迴避專利法的保護。(程平報導)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將會擴大到部份設計、組成物品、衍生設計、電腦圖像、圖形畫使用者介面,都納入專利保護的範圍,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認為,這樣的修法才能回應國內產業介在創新設計的需求,強會對設計成果的保護。


 另一方面,為因應類似禽流感或H1N1等國家緊急危難的發生,這次修法也將「特許實施」的用語改為「強制授權」,也就是當疾病大肆流行,我國又無法取得足夠的用藥時,專利權主管機關應立即依緊急命令,或是需用專利權的主管機管通知,強制授權相關製藥專利權。而為了配合世界貿易組織杜哈部長宣言,以及總理事會的決議,這次修法也規定,為協助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的國家,取得治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或其他傳染病所需醫藥品,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學名藥的廠商,將相關藥品出口供需要的國家使用。

12/19/2011

艾斯林格 與青蛙設計公司/ 一線之間



艾斯林格 與青蛙設計公司/ 一線之間

 在國際設計界最負盛名的歐洲設計公司當數德國的青蛙設計公司。作為一家大型的綜合性國際設計公司,青蛙設計以其前衛,甚至未來派的風格不斷創造出新穎、奇特,充滿情趣的產品。

  青蛙設計公司的創始人哈特莫特‧艾斯林格(Hartmut Esslinger),年輕時在斯圖加特大學學習電子工程,後來在另一所大學專攻工業設計,這樣的經歷使他能完滿地將技術與美學結合在一起。1969年艾斯林格在德國黑森州創立了自己的設計事務所,這便是青蛙設計公司的前身。

  1982年艾斯林格為維佳(Wega )公司設計了一種亮綠色的電視機,命名為青蛙,獲得了很大的成功,于是艾斯林格將"青蛙"作為自己設計公司的標志和名稱。另外,青蛙(Forg)一詞恰好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的縮寫,也許這並非偶然。青蛙設計也與布勞恩的設計一樣,成了德國在信息時代工業設計的杰出代表,青蛙公司的設計既保持了烏爾姆設計學院和布勞恩的嚴謹和簡練,又帶有後現代主義的新奇、怪誕、艷麗,甚至嬉戲般的特色,在設計界獨樹一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20世紀末的設計潮流。

  公司的業務遍及世界各地,包括AEG、隻果、柯達、索尼、奧林巴斯、AT&T等跨國公司。青蛙公司的設計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家具、交通工具、玩具、家用電器、展覽、廣告等,但90年代以來該公司最重要的領域是計算機及相關的電子產品,並取得了極大的成功,特別是青蛙的美國事務所,成了美國高技術產品的設計最有影響的設計機構。艾斯林格也因此在1990年榮登商業周刊的封面,這是自羅維1947年作為《時代》周刊封面人物以來設計師僅有的殊榮。

  青蛙的設計哲學是"形式追隨激情"(Form follows emotion),因此許多青蛙的設計都有一種歡快、幽默的情調,令人忍俊不已。青蛙公司設計的一款兒童鼠標器,看上去就好象一只真老鼠,灰諧有趣,逗人喜愛,讓小孩有一種親切感。艾斯林格曾說︰"設計的目的是創造更為人性化的環境"。青蛙的設計原則是跨越技術與美學的局限,以文化、激情和實用性來定義產品。

  青蛙公司聚集了一群來自不同學科的專家,如設計、工程、媒體和材料各方面,通常以群體合作的方式工作,同時盡可能地發揮個人的作用。艾斯林格認為,50年代是生產的年代,60年代是研發的年代,70年代是市場營銷的年代,80年代是金融的時代,而90年代則是綜合的時代。因此,青蛙的內部和外部結構都作了調整,使原先傳統上各自獨立的領域專家協同工作,目標是創造最具綜合性的成果。此外,還將產品設計與企業形象,包裝和廣告宣傳統一起來,使傳達給用戶的信息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青蛙是隻果公司長期的合作伙伴,積極探索"界面友好"的計算機,通過采用簡潔的造型、微妙的色彩以及簡化了的操作系統,取得了極大的成功。1984年青蛙為隻果設計的隻果II型計算機出現在《時代》周刊的封面,被稱為"年度最佳設計"。從此以後,青蛙公司幾乎與美國所有重要的高科技公司都有成功的合作,其設計被廣為展覽、出版,並成了榮獲美國工業設計優秀獎品最多的設計公司之一。

  和其他公司相比,青蛙設計公司有更加豐富的經驗,因而能洞察和預測新的技術、新的社會動向和新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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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rogdesig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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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2011

八十五座設計大獎 一起侵權官司



謝榮雅/八十五座設計大獎 一起侵權官司

十月二十四日,著名工業設計師、奇想創造執行長謝榮雅以「奇想雷射全像反射裝置」,揭開台北世界設計大會序幕,鋪天蓋地的綿密光網,博得與會來賓的滿堂彩。謝榮雅,這位頂著八十五座國際設計獎項光環、近年名氣最響、最多媒體專訪的台灣設計師,再寫下輝煌的一頁。

但事隔不到一個月,謝榮雅的前東家大可意念,卻準備對謝榮雅提告侵權。導火線就是大可意念在台北世界設計博覽會販賣的一款「波浪散熱墊」,該作品在○七年一舉得到世界三大設計獎,可說謝榮雅生涯代表作之一;即使他已離開大可,在台玻集團資助下,創立了新設計公司──奇想創造,但在新公司仍販賣他的得意作品,但可能為他惹來大麻煩。

因為,他的舊東家︱︱大可意念也在設計博覽會販售一模一樣的「波浪散熱墊」,和奇想創造鬧出「雙包」。更糟的是,竟有顧客前來退貨,表示大可意念這款散熱墊是抄襲奇想創造謝榮雅的作品。這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散熱墊專利 終於撕破臉

對謝榮雅的不滿積累已久的謝隆發,決心找律師告上由台玻集團總裁林伯實擔任董事長的奇想創造,旗下子公司奇想造物。謝榮雅與舊東家的累年恩怨,也跟著浮上台面。

根據謝隆發所聘律師分析,謝榮雅雖是「波浪散熱墊」的專利發明人,但該產品專利屬於大可意念,若沒有經過大可意念的同意,製造、販賣涉及侵權的「波浪散熱墊」,應已構成專利侵害。

對謝隆發提告,謝榮雅的反應是覺得有些「好笑」。他指出,波浪散熱墊是由大可意念和台中的久林實業共同開發,專利不獨屬於大可意念。

但謝隆發則表示,久林當初只是受大可意念委託「製造」,久林並無智財權,即使雙方談好共有,也得要有合約證據。久林則對此事表示「敏感」,至截稿前尚未回應。

其實謝隆發意欲告上謝榮雅,只是新仇舊恨交織下結出的果,但真正種下的因,是謝隆發入主大可意念四年以來,對前設計總監謝榮雅累積的諸多不滿。

謝隆發的另一身分,是吊扇代工龍頭大廠、巨邦工業董事長。他四年前在雜誌上看到謝榮雅的專訪,相當欣賞這個深具才氣的年輕人,也想藉此為他純代工的事業尋求轉型機會。當時,謝榮雅創立的大可意念,另一原股東退出,謝隆發遂向大可意念注資一千萬元,並持有五一%股份。

謝隆發表示,他○七年剛入股時,大可意念只是間五、六人的小工作室,謝榮雅雄心壯志的預期未來年營收可達四千萬元,他因此砸錢將公司擴充到五十人規模,成為台灣數一數二的設計公司。

但隨金融海嘯來襲,每個月三百萬元人事成本頓時成為很大的財務壓力,當謝榮雅在二○一○年三月離開時,大可意念虧損達二千多萬元。

新仇加舊恨 兩造別苗頭

謝隆發更不滿的是,謝榮雅離開大可意念時與他有簽切結書,只會帶走兩人,但設計師卻紛紛離開。相當於兩個資本額的虧損,人才又流失,謝隆發對此相當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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