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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012

蘋果拼死都要保護的是那些設計?



蘋果拼死都要保護的是那些設計?

「381專利」威脅Android 

從更深層的意義來看,按照蘋果的推算,如果三星受到起訴的事情廣為人知,無論官司是輸是贏,三星的品牌形象都會受到重創。

此次訴訟除了前面介紹的設計專利和商標之外,人機介面相關專利也備受關注。其中,專利號後三位為381的「381專利」不僅對於三星,對於Android智慧手機陣營來說,都有可能在今後成為一大障礙。

381專利究竟是什麼?下圖為簡單解釋。這是與iPhone和iPad上照片等文件和列表的顯示、滾動時的動作有關的專利,例如以滾動的方式翻看照片,頁面滾動到最邊緣無法滾動,此時如果用手指按住畫面,強行滾動照片,手指接觸畫面時照片與手指一同運動,但手指一抬起,照片就會像有橡皮筋拴在畫面的外端一樣,迅速彈回原來的位置。這項專利有多種變形,但基本屬於同一類。 

381專利對於蘋果極為重要的三個原因

如此簡單的一項專利為何會被認為對於今後蘋果智慧手機專利糾紛有著重要作用呢?這其中有三個原因。

第一是這項專利技術對於實現智慧手機豐富的用戶操作體驗必不可少。

這項功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其有無對於用戶操作智慧手機時的心情影響頗大。按照蘋果的話來說,滾動翻看照片時在兩端戛然而止的介面是「笨拙沒品位」的操作感覺。這項專利對於實現iPhone和iPad「吸附在手指上一般」的獨特操作體驗是非常重要的技術。

這項專利對蘋果來說非常重要的另一個原因是381專利「非常強大」。其實,對這項專利的有效性持有疑問的芬蘭諾基亞公司曾在2010年請求美國專利局進行復審。但在那之後,381專利依然保存了下來。因為在蘋果之前並沒有誰開發出這種觸控面板介面動作的先例。對於連諾基亞都沒能撼動的這項專利,其他公司要想使其廢除恐怕非常之難。

第三個重要的理由是即便不是專家,也能輕易理解這項專利。無需調查技術詳情,一看就能理解,因此容易證實其他公司侵權。也就是說,在打官司的時候,這項專利非常好用。

蘋果與三星的這場官司據說會打上2~3年,但智慧手機的商品週期很快,到判決做出之時,相關的產品恐怕早已退出了市場。

因此,蘋果為了加快訴訟的進程,在7月1日向法院提出了暫停銷售GALAXY系列4款產品的臨時處置申請(前面列出的訴訟內容一覽表中的第五項)。

為了進一步加快進度,蘋果對三星提出訴訟的專利進行了精心挑選,最終保留了這項381專利以及iPhone和iPad的3項設計專利。

蘋果與三星在澳洲也打起了與這次類似的官司。最終,三星於8月1日和與蘋果達成協議不推出GALAXY Tab 10.1平板的美國版。而三星透過調整GALAXY Tab 10.1的介面,於2011年12月成功在澳洲展開了銷售。

其實,配備著利用381專利實現的功能的終端並非只有三星的產品,配備Android作業系統的產品全部安裝了該功能。但這起訴訟發生後,Google修改了OS,在畫面兩端彈回的這項功能從此在Android產品中消失了。

另外,關於蘋果的官司,三星在反訴的起訴書中表達了設計並非仿冒,而是屬於競爭範疇的看法。《日經設計》曾向蘋果就今後訴訟的發展和應對提出了採訪的請求,但該公司表示無可奉告。對於此次的一系列訴訟,三星發表了以下意見:「三星電子預定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在保護本公司專利權及客戶利益的同時,維持技術領先企業的領導能力。」。

「蘋果必須取勝」

 曾經歷過設計訴訟案件的某企業退休高層如此看待此次的訴訟:「從我自己的經驗來說,日本國內要打此類設計訴訟也必須做好相關費用高達10億日元的準備。這一次,以律師費用極高的美國為開端,戰場遍及世界各國,雙方必然會拼個頭破血流。」

但對於蘋果而言,設計是花費再多費用和時間也必須贏得的專利。這裡所說的設計並不只是產品的外形、顏色和花紋等表面文章,還包括提供豐富使用價值的介面和營造出購買喜悅的包裝,是「企業帶給消費者的綜合價值」。 

此次訴訟給企業經營者和商務人士敲響了警鐘,競爭必須依靠全新的革命性創意,而不應該是依賴效倣他人並將其超越。 

對於此次訴訟,一位在日本某智慧手機企業擔任創意董事的設計師在表明「考慮到對於自己工作的影響,心情十分複雜」之後,道出了這樣的心聲:「如果蘋果在這裡輸掉,創造力就會被視為毫無價值。就算是為了像我們這樣的相信設計和創造力,準備為社會創新的商務人士,也希望蘋果也打贏這場官司。」(《日經設計》編輯部)

more: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blog/article.php?id=1453&p=1

6/18/2012

專利、商標,如何進行授權? who care ?



 專利、商標,如何進行授權?

(1) 授權或讓與的選擇

關於授權與讓與兩者間內容之不同,前文有作相關之比較與分析,於此不再贅述。惟權利人在進行授權時究應選擇終極之權利讓與亦或有期間性之授權則屬另外一門學問。

而此問題之解答應不可一概而論,在商業市場中之變素與交易型態五花八門,究應選擇授權抑或讓與,大部分首要會受到影響的是授權之條件與對價,此時應自權利背後之市場特性、市場定位、潛在收益,及雙方之實際利用需求與利益平衡來進行衡量,而取對雙方最有利且皆能接受之授權方式。例如若該著作極具市場潛力,如果採終極轉讓的方式即可能有些可惜,此時不如首要選擇採取授權之方式,對授權之一方較為有利。

 (2) 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之選擇

若雙方授權契約是選擇授權而非讓與之方式,則必須進一步在授權之方式上做出選擇。關於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其他授權方式內容之比較與分析,在前文有所述及,於此亦不再贅述。其選擇亦必須要以著作權利背後之市場特性、市場定位、潛在收益等因素作綜合之考量。若選擇專屬授權之方式,由於授權之一方在授權期間亦不得再針對該著作進行其他利用,故在契約對價方面當然須相對提高,將授權方應得之合理利益計入。若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無法收取期待之利益,則不妨選擇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之方式,將相同範圍之權利再授權他人,或是保留自己仍可做其他利用之權,以獲得最大的利益。

另外需注意的是,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在非專屬授權之約定後,著作財產權人仍得就同樣內容之權利再向他人進行專屬授權,惟此一專屬授權之發生並不19 影響先前之非專屬授權。但此結果可能對該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產生影響,故著作財產權人有明確告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此情事之責任,使其自行權衡是否接受此情形。而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仍欲透過專屬授權享有唯一可利用該著作之效果,仍得由透過訂立契約之方式達成,惟其違反效果並非著作權之侵害,而僅限於雙方契約上義務之違反,由違約一方負擔契約賠償責任。

 3. 授權合約基本內容要素

為因應豐富而多樣化之商業型態與活動,授權之條件與型式相對亦十分多變,因此製造一份一成不變,而在萬類情形皆可適用之制式化契約範本似乎顯然不可期待。

惟有若干基本要素在一般之授權契約中多會出現,有些甚至為契約成立之必要條件。故本文將介紹一些常見之契約要素並補充相關之說明,可供授權雙方做架構授權契約大綱與確認契約內容之參考。

 著作利用授權契約 (案例參考)

 n 授 權 人(下簡稱甲方):

n 被授權人(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著作之利用,經協議後,同意依本契約下列條件簽署授權契約,以為雙方履約之依憑。

1. 授權標的

 本契約所指稱之授權內容係指涉甲方所創作(享有)之著作(創作完成日期為20__年__月__日),該著作內容可參見下列圖示:

授權內容文字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內容圖示、照片檔案

2. 授權方式

 甲方就

□其所完成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人為著作人,且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者選用)

□其所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人為非著作人,但享有著作財產權者選用)

之上稱著作,同意以

□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

之方式,授權乙方得

□自本契約簽署之日起,不限時間、地域及方法,為各種之利用。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不限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

□於台、澎、金、馬地區, 30

 □於於台、澎、金、馬,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於亞洲地區,

□於全球地區,

□(其他地區上之安排)

□以紙本方式發行。

□以數位方式發行。

□以數位網路方式發行。

□原樣重製○○件。(限量條款)

□為各種之利用。

□(以其他方式利用)(可參考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

前項授權期間,甲方對於本著作□得□不得再自行作相同之利用,並□得□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專屬授權者不得依本項再作約定)

□ 本契約第一年屆滿後,乙方前一年所給付之權利金未達新台幣○○○元者,甲方得

 □終止本契約。

□將專屬授權契約轉換為非專屬授權契約。(專屬授權者選用)

(本條之重點在確認本契約究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非典型授權,並就利用時間、地域、方法及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等,作細部區隔。)

3. 乙方之改作權

 乙方針對甲方所授權之著作□有/無權利進行相關之改作與衍生著作。

4. 著作人格權

 □甲方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若乙方將授權標的再授權他人,甲方亦不得對乙方之再授權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乙方須於使用著作時標記該著作為出自甲方,不得任意修改著作人姓名。乙方亦須保證其再授權人亦須遵守自義務。 31

 □甲方向乙方保留公開發表之權利,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進行首次公開發表。乙方亦須保證其再授權人亦須遵守自義務。

5. 使用報酬

 □本契約屬無償契約,乙方對甲方並無支付對價之義務。惟乙方必須於產品上註明有受到甲方之授權,或該著作由甲方所製作之字樣。

□乙方於產品製成後,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由甲方當面收訖,不另立收據。

□乙方對甲方無支付金錢對價之義務,惟乙方需於產品完成製作後,以____數量之產品交付於甲方做為授權對價。

□本契約於__年__月__日前,於乙方生產___數量內之商品為進行試賣時為無償使用;惟若乙方__年__月__日後,或生產超過__數量之產品,乙方即須支付甲方____元做為授權之回饋對價。

□乙方於本契約簽署之同時,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由甲方當面收訖,不另立收據。

□乙方於本契約簽署之同時,先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前半年利用後重製銷售成品(或其他利用方式之計算)之數量,乘以定價之○%計算,另行支付權利金。

□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前半年利用後重製銷售成品(或其他利用方式之計算)之數量,乘以定價之○%計算,另行支付權利金。

□其他支付對價與付款方式

6. 續約方式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本契約繼續延長○年,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續約次數無限制/限○次。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如任一方欲再以相同條件續約,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他方未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日內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如乙方於授權期間支付甲方之權利金逾新台幣○○○元,乙方享有以相同條件續約○年之權利,乙方如有續約之意願,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32

  7. 成品核可

 □乙方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應經甲方核可後,始得對外行銷;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產品後十日內,為是否核可之決定,逾期未回覆視為核可。

8. 雙品牌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授權之名義對外行銷,並於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上,將甲方之商標併同乙方之商標行使。

9. 定價

 □乙方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其行銷之價格應經甲方核可;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產品價格後十日內,為是否核可之決定,逾期未回覆視為核可。

(依第二條以權利金多寡決定續約與否者,不宜採此條款)

10. 餘品處理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

 □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除得由甲方決定是否以定價三折之條件,取得所有權外,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依第一條約定限量條款者,不宜採此條款)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經乙方向甲方提報庫存數量後,得於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經乙方向甲方提報庫存數量後,得於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六個月;六個月期滿後之庫存品,

 □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除得由甲方決定是否以定價三折之條件,取得所有權外,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11. 擔保及訴訟協助

 甲方保證本著作 33

  □ 為其所親自完成,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 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如乙方利用本著作致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同意就爭訟之解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全部之損害。

12. 智慧財產權歸屬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自行完成而獨立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屬乙方享有,惟乙方非在本契約之授權範圍內,或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行使該智慧財產權。

13.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授權條件屬雙方共享之營業秘密,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授權條件。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著作原件、原始檔案或相關物件,除依本契約授權作成之成品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流通。甲方如於市面發現有本著作相關物品之流通,除乙方得證明非自其所流出者外,推定為屬乙方之流出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他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本契約,違約者並應支付他方新台幣○○元之賠償金。

14. 契約轉讓

 本契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將此契約內容轉讓給其他契約第三人。

15. 準據法

 本契約之契約內容應由中華民國(台灣)法令為解釋依據。

16.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雙方無法以協議解決,同意以臺灣__地方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4

 17.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完成皆簽署後之當日開始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各收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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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筆記 (公益網站)

6/04/2012

台灣百萬人專利數全球第一,創新的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



協助台灣企業全球專利布局,智慧局舉辦「專利策略高峰會議」

台灣百萬人專利數全球第一,創新的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但是從2005至2008年,台灣產業因專利侵權、訴訟以及和解,每年約支付新台幣仟億元權利金,到2011年更達新台幣1500億元。為了協助我國企業突破專利訴訟的困境,強化專利的策略管理,智慧局於6月1日舉辦「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邀請微軟全球副總裁古天安(Horacio E. Gutierrez)來台演講,國內台積電公司處長宿文堂及光寶科技專利策略中心總監陸義淋也分享台灣企業的經驗。國內聯發科、華碩、鴻海、廣達、英業達等科技大廠的高層主管齊聚一堂,汲取國內外企業專利策略的成功經驗。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企業不僅平時要支付授權金,遇到專利糾紛時還要付出賠償金,對國內廠商損失龐大,辦理「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邀請各大公司高階主管,就是希望藉由微軟、台積電公司等在專利策略的成功經驗,面對國際專利訴訟,激烈的國際競爭,加快強化企業的專利策略與布局能力。
應邀來台進行專題演講的微軟全球資深副總裁暨全球副總法律顧問古天安(Horacio E. Gutierrez),領導微軟公司全球智慧財產部門。在會議分享微軟公司設立當時,極注重智財管理的文化,並積極進行專利策略改革的過程。古天安表示,有企業CEO的支持,運用專利保障研發,並與合作夥伴分享技術,以金字塔模式建構微軟現階段的專利策略,讓合作公司同時獲取利潤,是企業互利成長的良好模式。另外,對未來科技趨勢的觀察,古天安認為訴訟並非是運用專利最好的作法,積極謹慎處理智財權的授權,同時加大創新研發,才能保有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古天安強調,台灣的研發人才素質優秀,企業與政府也積極投入IT產業發展,已具備良好的發展條件。作為台灣科技產業長期的密切合作夥伴,微軟很高興能有此機會協助台灣推動專利策略發展,希望藉由分享微軟全球專利布局的經驗,協助台灣IT產業在既有優勢中,找到創新發展的價值與方向。
台積電公司宿文堂處長表示,台灣企業面臨心態、資源及環境的三大挑戰,企業要深刻體認專利是必須的投資,是企業經營者在談判與訴訟時的法律文件,是重要的公司資產之一,要建立策略性的專利布局,提供足夠資源,並提出公司應該建立專利策略指標、研發專案等10項具體建議。光寶科技公司陸義淋分享台灣企業重視降低成本的心態,盤點自身專利商機,進而運用專利賺取利潤,透過專利檢索強化研發方向,並決定公司商業策略。
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對各大ICT廠商的提告,是會議熱烈討論的議題,不論微軟公司或台灣企業均感困擾,由於其已嚴重影響商業市場運作,建議企業目前可以朝促使法院不要核發禁制令,以減低對企業正常行銷的影響。但是企業仍然要面臨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成本。
企業對智慧局舉辦「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表達助益很大,但是國內中小企業型態,與微軟大企業可動用資源較多,仍然需要政府適度協助,提供更多具體提升企業專利策略能力的訓練或措施,以因應資訊變動快速的創新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

業務主管:黃文發組長 02-23766114   wfhuang@tipo.gov.tw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ivy40322@tipo.gov.tw

4/24/2012

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出爐!



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出爐!

  自2002年起至2010年,美國專利訴訟案件中有關顯示面板之案件共136件,台灣廠商涉案件數即占110件,比例高達81%,雖然台灣廠商被告占多數,但也有當原告者,有敗訴亦有勝訴之實例。近年來台灣光電產業投資龐大,競爭力不容小覷,因此涉訟情形日益增加,由於美國專利訴訟之訴訟成本龐大,如何應訴以保護權益或減少損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美國專利訴訟贏的策略,並編印「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以供廠商參考應用。
   「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分別依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S)等3種訴訟途徑加以介紹,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讓外界進一步瞭解美國專利訴訟的程序及過程,包括聲請即決決定、反訴、移轉管轄、證據開示、即決判決、禁制令…等。此外,更從策略與管理議題、程序與訴訟技巧、專利訴訟爭議分析等面向挑選出Mondis控告鴻海、奇美、夏普控告友達、樂金控告友達、友達控告樂金…等10個訴訟案予以解析,希望透過對美國專利訴訟通盤的說明,提供產業於面臨美國專利訴訟時之重要參考。本教戰手冊採取全面、深入但不艱澀的撰寫方式,進行美國專利體制的介紹及說明,台灣廠商可以透過閱讀本書而對於美國專利爭訟制度有全面深入的瞭解,進而化被動為主動,積極運用相關訴訟程序與技巧,享受美國專利制度所帶來的商業管理上利益。另本書已於五南書局、國家書店及智慧局四樓服務台對外販售,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另外,在專利趨勢分析部分,智慧局於2011年特別針對光電產業進行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從我國已核准或公開之專利分析LCD主要技術發展、技術市場動向、技術開發狀況建構系統性之專利地圖,提供國內企業應用,強化企業之專利策略管理能力。有關專利趨勢分析及專利訴訟分析報告業已放置於智慧局「智慧財產權e網通」網頁(http://tiponet.tipo.gov.tw/home/index.jsp)「會員專區」項下「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提供各界參閱及下載運用,歡迎踴躍利用。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ivy40322@tipo.gov.tw

智財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