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2009

文建會《生活美學主題展》補助款申請案至 2009.06.30止, 每案以五百萬元為上 限



文建會《生活美學主題展》補助款申請案至 2009.06.30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80313日文參字第0982105489-1號令頒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80313日文參字第0982105489-1號令頒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生活美學理念,提升民眾對生活美學之重視及美學涵養,鼓勵策辦優質生活美學之主題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

(一)公立美術館、博物館、文化中心。

(二)經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等,且本身具有展出空間或空間經營管理者。

三、補助條件:展覽主題為設計與生活,主題內容之類別涵蓋建築設計與景觀設計、工業設計、室內設計、產品設計。(二)展期應在三個月以上,以觀念宣導為主,並應辦理推廣教育。(三)申請單位應邀請策展人提出主題規劃,並出版專輯。(四)展覽內容可為國內外展品。

四、補助期程:自補助核定日起十二個月止,得由本會依計畫修定之。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購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展覽相關活動所需之策展費、借展費、運費、佈卸展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經本會審查具有巡迴展覽價值者,得另增加補助其巡迴展覽費用。



六、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擬具詳細計畫書乙式一十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會審查計畫書內容要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由本會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針對通過初審之案件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出席說明。由評審小組審查後簽報核定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三)評審標準:
1. 展覽內容規劃是否切合生活美學理念及創意性(佔百分之四十)。2. 推廣教育計畫是否具體可行(佔百分之三十)。
3. 策展及展場設計之水準(佔百分之二十)。
4.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佔百分之十)。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請依下列資料順序裝訂成冊)
(一)展覽名稱及主題。
(二)策展目標及理念。
(三)說明展場現況(現場照片二至五張)。
(四)展覽內容規劃(含展品說明、展場規劃平面暨立體示意圖及推廣教育計畫等)。
(五)策展人、展場設計、文宣設計者簡歷。
(六)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七)計畫執行進度表。
(八)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九)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補助,均不予退件。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一)分三期撥款。
1. 第一期:受補助單位應檢送領據及通過考核之計畫書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2. 第二期:展覽開幕前,受補助單位應檢送領據及佈展執行報告書(含展覽施工前、後之照片)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3. 第三期: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應檢具領據、專輯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展覽施工前、後之照片檔、展出開、閉幕及展出期間活動照片)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函送本會,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二)逾期未請款核撥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 補助款。
(三)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四)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十、考核:
(一)第一次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書,未能通過者(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期限未改善或改善成效不佳者,本會得廢止補助或核減補助款。(二)第二次考核:本會得於佈展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單位及展覽場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定後據以執行。
(二)民間團體及法人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三)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會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會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應保證展覽及計畫內容,無侵害第三人權益情事,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會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七)受補助單位交付之成果報告書,供展出照片十至二十張,影音資料五至十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與利用。 行政院文建會為促進民眾認識生活美學的多層意義,透過展覽方式宣導生活美學的觀念,特訂定「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國內之美術館、博物館或文化中心規劃辦理「設計與生活」主題展,主題內容可涵蓋建築設計與景觀設計、工業設計、室內設計、產品設計等。「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為文建會致力推動的中程計畫,期程為97年下半年 101年止,內容包括三項主計畫「生活美學理念推廣計畫」、「美麗台灣推動計 畫」、「藝術介入空間計畫」暨九項子計畫,「生活美學主題展」即為其中之一。期透 過「生活美學主題展」的執行,藉以提升民眾對生活美學的重視及美學涵養。主題展的 展期應達三個月以上,以觀念宣導為主,並辦理推廣教育活動。每一申請案經審核後最 高可獲新台幣500萬元整的補助款,計畫內容如有辦理巡迴展之必要者,巡迴展費用另計。歡迎公立美術館、博物館、文化中心暨經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等,且本身具有展出空間或空間經營管理者踴躍提案,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630日下午530分止,以案件送達時間為準。聞聯絡人:文建會第三處 周彥璋 電話: 02-2343-4127文建會媒體公關組 李曉嵐 電話:02-2343-4053 附加檔案: 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葉翠玲文建會 第三處 視覺藝術科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7樓電話:(02)2343-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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