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2012

簡約沒那麼簡單!蘋果首席設計師Jonathan Ive談產品設計



簡約沒那麼簡單!蘋果首席設計師Jonathan Ive談產品設計

如果你熱愛蘋果產品,那麼你一定聽過強納生.伊夫(Jonathan Ive,他是賈伯斯頭號愛將,也是蘋果的首席設計師;1998年蘋果正瀕臨破產邊緣,他設計出革命性產品iMac,讓蘋果開始反轉向上;強納生的設計徹底顛覆許多重大產業,2001年的iPod改變了唱片產業,2007年的iPhone改變了行動通訊產業,2010年的iPad改變了電腦產業。

強納生.伊夫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設計」一詞可以包含很廣泛,也可以什麼都不是,「我們不真正談設計,我們談的是想法和產品的創作過程」。他進一步解釋,開發設計任何事物都是極具挑戰性的,目標是解決複雜問題時,盡力將簡約(simplicity)帶入未知答案之中。「簡約」是強納生.伊夫經常掛在嘴邊的名詞,而且還會一直強調這個名詞的特殊意義,「簡約並不代表完全不雜亂,這代表的是產品功能和定位,不雜亂只能說是乾淨,簡約則是要完全融入到產品的生產過程,是所有的根基」。

設計出這麼多款的成功產品之後,強納生.伊夫早已將團隊所產出的其它創意視為理所當然,但仍驚嘆每一個創意的發想過程。如果你想瞭解強納生.伊夫,要先認識他的真誠和熱情,這絕不是空談,而是強納生.伊夫此生信念。強納生.伊夫和他的團隊總是竭盡全力思索新想法、研究新材料、創造新製程、和諮詢不同產業的專家,例如研發iMac的時候,強納生.伊夫就詢問了糖果產業的人,如何才能生產出半透明糖果色的電腦外殼。

為了提升設計實力,強納生.伊夫還特別到日本學習武士刀如何製作,更有傳聞指出,iPad 2的設計靈感就是來自於此,雖然強納生.伊夫否認此事,但是這個故事還是讓人深深相信,原因就是強納生.伊夫和蘋果都是相當注重「藏在細節裡的魔鬼」,「有時候我們會投入相當多的資源和時間,只是為了解決一個小問題,但是事實上這個問題一點也不影響產品功能,只是因為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對的」。「就像是當你製作一個抽屜的時候,背面也要做好,你可以說因為大家永遠都不會看到這裡,沒必要把它做得很好,我很難清楚說明為什麼這樣做是重要的,但我就是認為這件事很重要,唯有如此才能證明你是真正關心使用者。我們認為自己有這樣的責任,這是一件重要而且對的事情。」

蘋果關心細節的理念融入所有產品,不但讓蘋果成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也讓大眾認為蘋果是一家永遠不會失敗的公司。其實,蘋果也有許多不成功的商品,像是2000年的Power Mac G4 Cube,還有2007年的Apple TV,強納生.伊夫說,「發展專案的長期過程中,我們通常並不清楚到底是否能解決問題,甚至不知道是不是該放棄這個想法,就算是iPod、iPhone、iPad,我們也曾這樣想過。」「有時候專案已經進入成熟期,也有了解決方案,但還是有一種下沉的不安感,因為你必須表達出產品價值所在,試圖說服別人,這樣的過程往往會讓你發現產品不足的地方,因此你必須告訴自己:『這還不夠好,我們應該要停下腳步』,但這就是相當困難的地方」。知道何時該停止,就是強納生.伊夫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蘋果堅信人們應該要專注在他所專精的領域,但整個研發過程還是能保持相當流暢,當大家坐在一起開會時,你無法分辨出誰是機械工程師、誰是電子工程師、誰又是工業設計師。此外,團隊合作也是蘋果相當在乎的事,因此蘋果設計團隊可以共事超過十五年,這個團隊的美好,就是可以一起學習新事物,也一起承擔失誤決策,沒有這些過程就無法學到東西。

去年,蘋果最重要的領袖賈伯斯離開,華爾街分析師認為蘋果將會無法避免的衰退,正如你所預期的,強納生.伊夫完全不認同這件事,「我們開發產品的方式和兩年前、五年前、十年前都一樣,並不是只有設計團隊這樣做,而是整個公司的工作模式都是如此」,這也是強納生.伊夫認為蘋果會繼續成功的原因。「我們是著迷學習的組織,而且是一個喜愛嘗試解決非常困難問題的組織,也從此獲得無比滿足感。特別是坐飛機的時候,看到大家都在使用蘋果產品,這是多麼美好的一件事」。

資料來源:數位時代

6/22/2012

蘋果拼死都要保護的是那些設計?



蘋果拼死都要保護的是那些設計?

381專利威脅Android 

從更深層的意義來看,按照蘋果的推算,如果三星受到起訴的事情廣為人知,無論官司是輸是贏,三星的品牌形象都會受到重創。

此次訴訟除了前面介紹的設計專利和商標之外,人機介面相關專利也備受關注。其中,專利號後三位為381的「381專利」不僅對於三星,對於Android智慧手機陣營來說,都有可能在今後成為一大障礙。

381專利究竟是什麼?下圖為簡單解釋。這是與iPhone和iPad上照片等文件和列表的顯示、滾動時的動作有關的專利,例如以滾動的方式翻看照片,頁面滾動到最邊緣無法滾動,此時如果用手指按住畫面,強行滾動照片,手指接觸畫面時照片與手指一同運動,但手指一抬起,照片就會像有橡皮筋拴在畫面的外端一樣,迅速彈回原來的位置。這項專利有多種變形,但基本屬於同一類。 

381專利對於蘋果極為重要的三個原因

如此簡單的一項專利為何會被認為對於今後蘋果智慧手機專利糾紛有著重要作用呢?這其中有三個原因。

第一是這項專利技術對於實現智慧手機豐富的用戶操作體驗必不可少。

這項功能看似微不足道,但其有無對於用戶操作智慧手機時的心情影響頗大。按照蘋果的話來說,滾動翻看照片時在兩端戛然而止的介面是「笨拙沒品位」的操作感覺。這項專利對於實現iPhone和iPad「吸附在手指上一般」的獨特操作體驗是非常重要的技術。

這項專利對蘋果來說非常重要的另一個原因是381專利「非常強大」。其實,對這項專利的有效性持有疑問的芬蘭諾基亞公司曾在2010年請求美國專利局進行復審。但在那之後,381專利依然保存了下來。因為在蘋果之前並沒有誰開發出這種觸控面板介面動作的先例。對於連諾基亞都沒能撼動的這項專利,其他公司要想使其廢除恐怕非常之難。

第三個重要的理由是即便不是專家,也能輕易理解這項專利。無需調查技術詳情,一看就能理解,因此容易證實其他公司侵權。也就是說,在打官司的時候,這項專利非常好用。

蘋果與三星的這場官司據說會打上2~3年,但智慧手機的商品週期很快,到判決做出之時,相關的產品恐怕早已退出了市場。

因此,蘋果為了加快訴訟的進程,在7月1日向法院提出了暫停銷售GALAXY系列4款產品的臨時處置申請(前面列出的訴訟內容一覽表中的第五項)。

為了進一步加快進度,蘋果對三星提出訴訟的專利進行了精心挑選,最終保留了這項381專利以及iPhone和iPad的3項設計專利。

蘋果與三星在澳洲也打起了與這次類似的官司。最終,三星於8月1日和與蘋果達成協議不推出GALAXY Tab 10.1平板的美國版。而三星透過調整GALAXY Tab 10.1的介面,於2011年12月成功在澳洲展開了銷售。

其實,配備著利用381專利實現的功能的終端並非只有三星的產品,配備Android作業系統的產品全部安裝了該功能。但這起訴訟發生後,Google修改了OS,在畫面兩端彈回的這項功能從此在Android產品中消失了。

另外,關於蘋果的官司,三星在反訴的起訴書中表達了設計並非仿冒,而是屬於競爭範疇的看法。《日經設計》曾向蘋果就今後訴訟的發展和應對提出了採訪的請求,但該公司表示無可奉告。對於此次的一系列訴訟,三星發表了以下意見:「三星電子預定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在保護本公司專利權及客戶利益的同時,維持技術領先企業的領導能力。」。

蘋果必須取勝」

 曾經歷過設計訴訟案件的某企業退休高層如此看待此次的訴訟:「從我自己的經驗來說,日本國內要打此類設計訴訟也必須做好相關費用高達10億日元的準備。這一次,以律師費用極高的美國為開端,戰場遍及世界各國,雙方必然會拼個頭破血流。」

但對於蘋果而言,設計是花費再多費用和時間也必須贏得的專利。這裡所說的設計並不只是產品的外形、顏色和花紋等表面文章,還包括提供豐富使用價值的介面和營造出購買喜悅的包裝,是「企業帶給消費者的綜合價值」。 

此次訴訟給企業經營者和商務人士敲響了警鐘,競爭必須依靠全新的革命性創意,而不應該是依賴效倣他人並將其超越。 

對於此次訴訟,一位在日本某智慧手機企業擔任創意董事的設計師在表明「考慮到對於自己工作的影響,心情十分複雜」之後,道出了這樣的心聲:「如果蘋果在這裡輸掉,創造力就會被視為毫無價值。就算是為了像我們這樣的相信設計和創造力,準備為社會創新的商務人士,也希望蘋果也打贏這場官司。」(《日經設計》編輯部)

more: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blog/article.php?id=1453&p=1

6/18/2012

專利、商標,如何進行授權? who care ?



 專利、商標,如何進行授權?

(1) 授權或讓與的選擇

關於授權與讓與兩者間內容之不同,前文有作相關之比較與分析,於此不再贅述。惟權利人在進行授權時究應選擇終極之權利讓與亦或有期間性之授權則屬另外一門學問。

而此問題之解答應不可一概而論,在商業市場中之變素與交易型態五花八門,究應選擇授權抑或讓與,大部分首要會受到影響的是授權之條件與對價,此時應自權利背後之市場特性、市場定位、潛在收益,及雙方之實際利用需求與利益平衡來進行衡量,而取對雙方最有利且皆能接受之授權方式。例如若該著作極具市場潛力,如果採終極轉讓的方式即可能有些可惜,此時不如首要選擇採取授權之方式,對授權之一方較為有利。

 (2) 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之選擇

若雙方授權契約是選擇授權而非讓與之方式,則必須進一步在授權之方式上做出選擇。關於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其他授權方式內容之比較與分析,在前文有所述及,於此亦不再贅述。其選擇亦必須要以著作權利背後之市場特性、市場定位、潛在收益等因素作綜合之考量。若選擇專屬授權之方式,由於授權之一方在授權期間亦不得再針對該著作進行其他利用,故在契約對價方面當然須相對提高,將授權方應得之合理利益計入。若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無法收取期待之利益,則不妨選擇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之方式,將相同範圍之權利再授權他人,或是保留自己仍可做其他利用之權,以獲得最大的利益。

另外需注意的是,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在非專屬授權之約定後,著作財產權人仍得就同樣內容之權利再向他人進行專屬授權,惟此一專屬授權之發生並不19 影響先前之非專屬授權。但此結果可能對該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產生影響,故著作財產權人有明確告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此情事之責任,使其自行權衡是否接受此情形。而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仍欲透過專屬授權享有唯一可利用該著作之效果,仍得由透過訂立契約之方式達成,惟其違反效果並非著作權之侵害,而僅限於雙方契約上義務之違反,由違約一方負擔契約賠償責任。

 3. 授權合約基本內容要素

為因應豐富而多樣化之商業型態與活動,授權之條件與型式相對亦十分多變,因此製造一份一成不變,而在萬類情形皆可適用之制式化契約範本似乎顯然不可期待。

惟有若干基本要素在一般之授權契約中多會出現,有些甚至為契約成立之必要條件。故本文將介紹一些常見之契約要素並補充相關之說明,可供授權雙方做架構授權契約大綱與確認契約內容之參考。

 著作利用授權契約 (案例參考)

 n 授 權 人(下簡稱甲方):

n 被授權人(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著作之利用,經協議後,同意依本契約下列條件簽署授權契約,以為雙方履約之依憑。

1. 授權標的

 本契約所指稱之授權內容係指涉甲方所創作(享有)之著作(創作完成日期為20__年__月__日),該著作內容可參見下列圖示:

授權內容文字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內容圖示、照片檔案

2. 授權方式

 甲方就

□其所完成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人為著作人,且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者選用)

□其所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人為非著作人,但享有著作財產權者選用)

之上稱著作,同意以

□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

之方式,授權乙方得

□自本契約簽署之日起,不限時間、地域及方法,為各種之利用。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不限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

□於台、澎、金、馬地區, 30

 □於於台、澎、金、馬,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於亞洲地區,

□於全球地區,

□(其他地區上之安排)

□以紙本方式發行。

□以數位方式發行。

□以數位網路方式發行。

□原樣重製○○件。(限量條款)

□為各種之利用。

□(以其他方式利用)(可參考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

前項授權期間,甲方對於本著作□得□不得再自行作相同之利用,並□得□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專屬授權者不得依本項再作約定)

□ 本契約第一年屆滿後,乙方前一年所給付之權利金未達新台幣○○○元者,甲方得

 □終止本契約。

□將專屬授權契約轉換為非專屬授權契約。(專屬授權者選用)

(本條之重點在確認本契約究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非典型授權,並就利用時間、地域、方法及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等,作細部區隔。)

3. 乙方之改作權

 乙方針對甲方所授權之著作□有/無權利進行相關之改作與衍生著作。

4. 著作人格權

 □甲方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若乙方將授權標的再授權他人,甲方亦不得對乙方之再授權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乙方須於使用著作時標記該著作為出自甲方,不得任意修改著作人姓名。乙方亦須保證其再授權人亦須遵守自義務。 31

 □甲方向乙方保留公開發表之權利,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進行首次公開發表。乙方亦須保證其再授權人亦須遵守自義務。

5. 使用報酬

 □本契約屬無償契約,乙方對甲方並無支付對價之義務。惟乙方必須於產品上註明有受到甲方之授權,或該著作由甲方所製作之字樣。

□乙方於產品製成後,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由甲方當面收訖,不另立收據。

□乙方對甲方無支付金錢對價之義務,惟乙方需於產品完成製作後,以____數量之產品交付於甲方做為授權對價。

□本契約於__年__月__日前,於乙方生產___數量內之商品為進行試賣時為無償使用;惟若乙方__年__月__日後,或生產超過__數量之產品,乙方即須支付甲方____元做為授權之回饋對價。

□乙方於本契約簽署之同時,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由甲方當面收訖,不另立收據。

□乙方於本契約簽署之同時,先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作為使用報酬,並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前半年利用後重製銷售成品(或其他利用方式之計算)之數量,乘以定價之○%計算,另行支付權利金。

□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前半年利用後重製銷售成品(或其他利用方式之計算)之數量,乘以定價之○%計算,另行支付權利金。

□其他支付對價與付款方式

6. 續約方式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本契約繼續延長○年,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續約次數無限制/限○次。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如任一方欲再以相同條件續約,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他方未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日內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 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如乙方於授權期間支付甲方之權利金逾新台幣○○○元,乙方享有以相同條件續約○年之權利,乙方如有續約之意願,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32

  7. 成品核可

 □乙方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應經甲方核可後,始得對外行銷;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產品後十日內,為是否核可之決定,逾期未回覆視為核可。

8. 雙品牌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授權之名義對外行銷,並於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上,將甲方之商標併同乙方之商標行使。

9. 定價

 □乙方依本契約授權所完成之產品,其行銷之價格應經甲方核可;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產品價格後十日內,為是否核可之決定,逾期未回覆視為核可。

(依第二條以權利金多寡決定續約與否者,不宜採此條款)

10. 餘品處理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

 □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除得由甲方決定是否以定價三折之條件,取得所有權外,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依第一條約定限量條款者,不宜採此條款)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經乙方向甲方提報庫存數量後,得於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

□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完成之產品,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經乙方向甲方提報庫存數量後,得於期間屆滿後,繼續散布六個月;六個月期滿後之庫存品,

 □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除得由甲方決定是否以定價三折之條件,取得所有權外,應予全數銷燬,不得再行散布。

11. 擔保及訴訟協助

 甲方保證本著作 33

  □ 為其所親自完成,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 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如乙方利用本著作致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同意就爭訟之解決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全部之損害。

12. 智慧財產權歸屬

 乙方依本契約之授權所自行完成而獨立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屬乙方享有,惟乙方非在本契約之授權範圍內,或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行使該智慧財產權。

13.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授權條件屬雙方共享之營業秘密,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授權條件。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著作原件、原始檔案或相關物件,除依本契約授權作成之成品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流通。甲方如於市面發現有本著作相關物品之流通,除乙方得證明非自其所流出者外,推定為屬乙方之流出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他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本契約,違約者並應支付他方新台幣○○元之賠償金。

14. 契約轉讓

 本契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將此契約內容轉讓給其他契約第三人。

15. 準據法

 本契約之契約內容應由中華民國(台灣)法令為解釋依據。

16.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雙方無法以協議解決,同意以臺灣__地方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4

 17.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完成皆簽署後之當日開始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各收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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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著作權筆記 (公益網站)

6/15/2012

珠寶與人文的饗宴—郎世寧國畫珠寶設計分享講座



珠寶與人文的饗宴—郎世寧國畫珠寶設計分享講座

  榮獲許多文創設計獎項的水鳳凰設計公司,專注於創意珠寶的開發,歷經四年的珠寶數位模型研究與開發,今年正式踏入高級珠寶訂製服務,首件發表作品取材自故宮收藏的郎世寧名畫--『仙萼長春、海棠玉蘭』,創作開發「深情永恆」花鳥系列珠寶套組以及鑽石對戒。

花鳥系列珠寶三件套組以立體雕塑珠寶的造型,表現西方美術的理性與立體感。豪華耳環以18K金鑲嵌紅色剛玉(Red Saphire)及40克拉的綠紫晶 (Green Amythest),造型生動優雅;項鍊的花鳥則是以紅色剛玉及180克拉橄欖石珠鍊為主石,搭配石榴石與茶晶鑲嵌的兩隻深情款款的小鳥,高雅的白色玉蘭花則鑲以白色剛玉;18K鑲鑽對戒是以兩隻浮雕立體小鳥為主角,環繞著花朵,詮釋郎世寧融合東、西方藝術的表現。呈現清代宮廷的榮華與皇室的富貴,又不失郎世寧傳教士低調沉穩的個性,以及透過自然界花鳥的美感傳達對造物主的崇敬。

 水鳳凰設計團隊,透過獨特的立體浮雕3D雕刻技術與設計手法,完美展現郎世寧花鳥的線條美感,將文化、藝術與設計帶進高級珠寶的訂製市場,這項立體造型技術亦獲得今年經濟部技術處SBIR計畫的研發補助,由於擁有數位立體造型技術,水鳳凰設計團隊能充分與顧客溝通,提供專業的設計服務,讓美麗又獨特的珠寶不再遙不可及。

演講內容:


˙珠寶市場及設計趨勢(珠寶世界 社長—邱惟鐘)

˙藝術珠寶與郎世寧邂逅(水鳳凰設計 創意總監—王美玲)

˙3D立體珠寶設計案例分享(水鳳凰設計 執行長—何文靜)

˙台灣設計工作室的服務提昇了(珠寶世界 社長—邱惟鐘)

˙Q&A

 時    間:六月二十七日(三)

地點:台北市復興北路99號6樓 犇亞國際會議中心 (南京東路捷運站出口)

報到聯誼:13:30 》14:00

講座時間:14:00 》16:00

中場休息:15:00 》15:15

Q&A時間:15:40 》16:00

 水鳳凰設計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元月,以水鳳凰『Fenice』為品牌名稱。「鳳凰」的意念來自於中國民間的鳳凰傳說,「水」是台灣話「漂亮」的意思,水鳳凰取其純淨柔美的意涵,以及從水中飛昇而出的形象。”Fenice”則是義大利文的鳳凰之意。水鳳凰是台灣第一家以當代創意珠寶為產品的文化創意產業品牌,結合「工藝」、「時尚」及「文化」,並致力於品牌國際化,與世界分享台灣設計之美。

 主辦單位:珠寶世界雜誌  台北市銀樓業職業工會

 協辦單位:水鳳凰設計有限公司  輔導單位:行政院文化部

6/12/2012

URS155∣cooking together創作分享圈 開幕入厝



URS155∣cooking together創作分享圈 開幕入厝

迪化街百年老厝 化身文創新空間

採訪通知

位於迪化街的百年雜糧中藥行即將化身為新的文創公共空間:「URS155∣cooking together創意分享圈」,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委託希嘉文化統籌管理。將於6/12日下午14點舉行開幕入厝茶會,邀請各界創作者、迪化街鄰居以及媒體朋友一起分享在地創意。

 作為進駐迪化街區的第三個都市再生前進基地,URS155以cooking together為概念,在傳統的閩南式百年老厝中,「URS155∣cooking together創意分享圈」每個月都會舉辦開放講座,邀請迪化街有故事的居民店家、創作者與各領域素人主持,以各種有趣互動的主題和大家一起運用在地食材,煲煮創意湯頭,醞釀街區的創意。

 

URS155的經營方向將以URS(yours)為出發,一個屬於大家的交流平台與空間。國內外來自創意市集的創作者也將陸續進駐URS155∣cooking together,在此創作者與街坊共同「創作與生活」,同時歡迎所有人以及各國觀光客一起加入交流與分享。希望在這個南北貨重要聚落中的百年老厝,創意生活與老街歷史可以藉由各種微小的創作與活動自然而然融合在一起。在傳統食材與創意烹調中,成為迪化街另一個城市人文的新據點。

 

歡迎蒞臨交流採訪!

 

FacebookCooking Together (http://www.facebook.com/cookingtogether155)

6/08/2012

第六屆晟銘盃應用設計大賽開始報名



第六屆晟銘盃應用設計大賽開始報名

2007,這一年晟銘進駐晟銘企業總部大樓,是晟銘企業的三十週年,董事長林木和先生深感汲汲經營三十年的晟銘企業終於站穩腳步,經營企業之餘亦有能力回饋社會,因此,創辦了「晟銘盃應用設計大賽」以培育兩岸三地的創意人才,做為政府發展軟實力的基石,讓創意人才在民間企業共同協助下,逐鹿世界舞台。

如果有創意的人是一個點,晟銘盃就是畫圓的人,以點為中心畫圓,讓每一個圓交集成創意的世界; 5年來,我們很用心的將晟銘盃「應用」的核心理念向各界傳達,希望創意因為「應用」而不斷的延伸擴大,很高與在我們的努力用心下,晟銘盃是被大家肯定與支持的,近年來不但吸引了中國、香港等亞太地區的人才紛紛競相投入,得獎作品亦在專業評審團的指導下獲得iF國際大獎的Winner,顯現晟銘盃的評審團具備了國際級的審查水準,整體的質與量是持續地在向上成長。

晟銘盃今年將邁向第六屆,這代表著我們將邁向另一個新里程,未來我們將與國際舞台接軌,進一步將得獎作品往國際舞台推進,參與角逐red dot award,讓參賽者有延續發展的機會,也讓全世界共同見證亞洲人才創意的能量。未來,我們將持續以「應用」為主軸去落實培育創意人才的理念,以寛廣的主題引導”設計”解決環境與需求的問題; 為了呼應環境保護、減少資源浪費,我們持續以”e化推動創意綠化”,進行e化平台收件與評選,期能藉此抛磚引玉共同實踐綠化。

http://uada.uneec.com/

6/04/2012

台灣百萬人專利數全球第一,創新的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



協助台灣企業全球專利布局,智慧局舉辦「專利策略高峰會議」

台灣百萬人專利數全球第一,創新的國際競爭力備受肯定,但是從2005至2008年,台灣產業因專利侵權、訴訟以及和解,每年約支付新台幣仟億元權利金,到2011年更達新台幣1500億元。為了協助我國企業突破專利訴訟的困境,強化專利的策略管理,智慧局於6月1日舉辦「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邀請微軟全球副總裁古天安(Horacio E. Gutierrez)來台演講,國內台積電公司處長宿文堂及光寶科技專利策略中心總監陸義淋也分享台灣企業的經驗。國內聯發科、華碩、鴻海、廣達、英業達等科技大廠的高層主管齊聚一堂,汲取國內外企業專利策略的成功經驗。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企業不僅平時要支付授權金,遇到專利糾紛時還要付出賠償金,對國內廠商損失龐大,辦理「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邀請各大公司高階主管,就是希望藉由微軟、台積電公司等在專利策略的成功經驗,面對國際專利訴訟,激烈的國際競爭,加快強化企業的專利策略與布局能力。
應邀來台進行專題演講的微軟全球資深副總裁暨全球副總法律顧問古天安(Horacio E. Gutierrez),領導微軟公司全球智慧財產部門。在會議分享微軟公司設立當時,極注重智財管理的文化,並積極進行專利策略改革的過程。古天安表示,有企業CEO的支持,運用專利保障研發,並與合作夥伴分享技術,以金字塔模式建構微軟現階段的專利策略,讓合作公司同時獲取利潤,是企業互利成長的良好模式。另外,對未來科技趨勢的觀察,古天安認為訴訟並非是運用專利最好的作法,積極謹慎處理智財權的授權,同時加大創新研發,才能保有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古天安強調,台灣的研發人才素質優秀,企業與政府也積極投入IT產業發展,已具備良好的發展條件。作為台灣科技產業長期的密切合作夥伴,微軟很高興能有此機會協助台灣推動專利策略發展,希望藉由分享微軟全球專利布局的經驗,協助台灣IT產業在既有優勢中,找到創新發展的價值與方向。
台積電公司宿文堂處長表示,台灣企業面臨心態、資源及環境的三大挑戰,企業要深刻體認專利是必須的投資,是企業經營者在談判與訴訟時的法律文件,是重要的公司資產之一,要建立策略性的專利布局,提供足夠資源,並提出公司應該建立專利策略指標、研發專案等10項具體建議。光寶科技公司陸義淋分享台灣企業重視降低成本的心態,盤點自身專利商機,進而運用專利賺取利潤,透過專利檢索強化研發方向,並決定公司商業策略。
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對各大ICT廠商的提告,是會議熱烈討論的議題,不論微軟公司或台灣企業均感困擾,由於其已嚴重影響商業市場運作,建議企業目前可以朝促使法院不要核發禁制令,以減低對企業正常行銷的影響。但是企業仍然要面臨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成本。
企業對智慧局舉辦「專利策略CEO高峰會議」,表達助益很大,但是國內中小企業型態,與微軟大企業可動用資源較多,仍然需要政府適度協助,提供更多具體提升企業專利策略能力的訓練或措施,以因應資訊變動快速的創新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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